嘉兴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章程

嘉兴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章程

(2022年6月2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Jiaxing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supervis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JEC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嘉兴市注册或外地进嘉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市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省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规则,维护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信誉,提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障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人员的评审、评选、表彰工作。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及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

   (七)加强市内外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九)承担政府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在嘉兴市注册或外地进嘉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业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嘉兴市域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建设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 经本团体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 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面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变动,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开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更换时,须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不履行职权时,由委托的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人,监督协会工作,监事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会员大会;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5.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设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组织的或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式决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