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监协〔2016〕 8号 关于发布《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标准和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文件 

 

嘉建监协〔2016〕8号

 

 

关于发布《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标准和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监理收费的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使监理企业能有一个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特制定《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 服务  收费  试行  办法

                                                      

  抄报: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嘉兴市公管办、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建管局.

  抄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1日印发

                                                      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协会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协会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协会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指导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1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六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九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协会将以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及所附《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指导标准》,由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 月 1日起试行,办法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指导标准 点击查看

 

              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1日